1、具備臨床診斷依據兩項,所以經常診斷為心肌炎發病同時或發病前一到三周,有病毒感染證據支持診斷者。
2、同時具備病原學確診依據之一,可以確診為病毒性心肌炎,具備病原學參考依據之一,可臨床診斷為病毒性心肌炎。
3、不具備確診依據,給予必要的治療和隨診,根據病情變化確診或除外心肌炎。
4、應除外風濕性心肌炎,中毒性心肌炎,先天性心臟病,有風濕性疾病以及代謝性疾病引起的心肌損害,原發性心肌病,先天性房室傳導阻滯,神經功能異常,β受體功能亢進和藥物引起的心電圖改變。
臨床確診的依據是心功能不全,心源休克和心腦綜合征,心臟擴大和心電圖改變,病原血液檢查的依據是分離到病毒,用病毒核酸探針檢測到病毒核酸特異性抗體陽性,參考依據是有一些病毒早期的抗體陽性,或病毒核酸探針探測到病毒核酸。